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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走私文物處罰是怎樣的

一、觸犯走私文物處罰是怎樣的

觸犯走私文物處罰是怎樣的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屬於走私 文物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二、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

我國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流傳下來的稀世珍寶也很多,當然這些東西除了具有經濟價值外,其實更重要的是歷史價值和文物價值。但是如果出售這些文物其實也是可以獲取暴利的,因而有些人就將收集來的珍貴文物走私出境,進而做進一步的拍賣。對於這樣的行為,在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那麼就會被認定構成走私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