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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般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理,結合侵犯商業祕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人一般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商業祕密侵權責任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是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更大的損失,一般是在法院對侵權訴訟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以後才採取的救濟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2條的規定,對於商業祕密侵權案件,如果商業祕密的權利人能夠證明以下幾點,法院也可以應權利人的申請在訴訟前訴訟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證明被告侵犯了其商業祕密;如不停止侵權行為,將對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停止侵害不會給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損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權利人應當提供擔保。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一種常見的經濟補償方式,要求商業祕密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對權利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