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放縱走私罪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四百一十一條規定,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税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 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放縱走私罪,應當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放縱走私必須情節嚴重,情節不嚴重的,不犯本罪;
第二,行為人須是海關工作人員,非海關工作人員不犯本罪;
第三,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前述三方面必須同時滿足,否則不犯放縱走私罪。
二、放縱走私罪的構成特徵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監度。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它依照中國《海關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主要從事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税和其他税、費,查緝走私等海關業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放縱走私,是指海關工作人員為貪圖財物、袒護親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對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出於徇私情、圖私利的動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職權,對具有走私行為和的人故意包庇、放縱,對應該查處的不予查處、應該處罰的不予處罰、應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現為蒐集、製造提供假證據材料,篡改、毀滅證實真相的證據材料,歪曲事實,或者通風報信、私放、窩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貨物進出國(邊)境等方法,縱容走私違法犯罪活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海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備本罪主體的資格。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負有特定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利用職權、放任、縱容走私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放縱走私罪。放縱走私行為,一般是消極的不作為。因此放縱走私主體即特殊主體,必須是海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客觀方面上,即表現為徇私舞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海關緝私人員的檢查,偷逃税款。主觀方面系故意,即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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