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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數額標準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數額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數額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考察以下幾點:(1)行為人是否違反規定而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果行為人既未玩忽職守,也未濫用職權,而是符合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人損失的,由於行為人對損失的發生既無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當然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2)造成損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四、本罪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這類發放貸款時,我國的銀行應積極的對這類借貸人員貸款標準進行審核。如無法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應不予發放這類貸款。違反我國規定的當事機關,應積極的立案調查,判處這類人員的違法情況,保護我國的社會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