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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方式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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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方式的種類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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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賠償方式的種類


國家賠償方式,是指國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補充,即除特別情形以外,絕大部分的賠償應通過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只有在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適當時,才可以選擇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方式。除金錢賠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幾種方式外,我國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了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採取這種方式,主要是出於以下目的:首先,國家確立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更有效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其在受到國家機關的侵害後能得到相應的補救。因此,原則上應當是“同等損害、同等賠償”。採用以金錢賠償為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能保證受害人得到與其所受損害相當的充分的賠償,避免由於方式單一造成的侷限性,使受害人從數量、質量、程度、類型上得到真正的救濟。其次,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充分考慮了效率要求。國家機關承擔着國家運轉的各項職能,為保證公務的正常履行,賠償方式力求便捷易行、以避免國家機關陷入繁瑣的個案糾纏之中而貽誤公務。在國家賠償中,採取金錢賠償方式,簡便易行,受害一方也可迅速得到救濟,免去曠日持久的訴訟糾紛。


  1、金錢賠償

所謂金錢賠償,即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無論是對財產損失,還是對精神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都可以採用金錢賠償形式。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1)金錢賠償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於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

(2)金錢賠償便於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於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2、返還財產

所謂返還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將違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只能適用於物質損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一般是指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種類物,可以以同種類的物品賠償,當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錢賠償、不能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在返還財產時,如果財產在失去控制期間有孳息物的,應一併返還。


  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行政機關違法採用罰款、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剝奪相對人權利的一種制裁措施,當處罰行為被認為違法時,即應返還受害人的財產。

2、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行政機關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是給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課以義務的行為,當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時,便構成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犯,行政機關應當返還徵收的財物和攤派的費用。

3、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違法適用罰金、沒收、追繳等剝奪財產的措施。如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處以罰金。沒收財產等刑事制裁措施,當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的罰金、沒收的財產應當返還。

4、國家機關違法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財產尚未滅失,應當返還,造成損害的,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採用返還財產這一賠償方式,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財產還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滅失,返還財產也就無從談起。如果原物是經過特定化的種類物,例如是一台電視機,但該物已經被損壞,經受害人同意,可賠償其另外一台價值相當的電視機,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則只能給予金錢賠償。

2、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國家賠償方式中的一種例外,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便捷時才適用。如果原財產雖然存在,但被運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時,則不如用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3、返還財產不影響公務的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於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以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