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須要等多久時間?
一、 國家賠償須要等多久時間?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想拿到國家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必須建立在已經確認了國家侵權行為,這才是申請國家賠償過程當中最困難的一部分,一般情況下都得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從提起訴訟到最終拿到賠償款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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