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有哪些
眾所周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可能因為一些不經意的行為因素導致人身損害而進行賠償。民事糾紛的發生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秩序,所以要採取積極的方法解決,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國家賠償。2017年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有哪些範圍?且聽以下論述。
行政賠償範圍: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
綜上可知,關於國家賠償民事案件有哪些的範圍是明確的,而國家賠償只偏重於物質損害的賠償,對於精神賠償的問題卻很少提及。事實上,精神損害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重要作用。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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