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和法人的關係是什麼?
單位犯罪和法人的關係,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機關團體的組織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在單位犯罪過程中,如果法人組織實施,或者參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犯罪屬於雙罰制,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進行雙重處罰,應當區分單位意志還是個人意志。
單位犯罪需要追究法人的責任嗎
單位犯罪在大家的生活中也見到過,那麼單位犯罪是如何追究責任的。在如今法制越來越完善的今天,大家的法律意識在增強,大家都有必要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小編今天就帶大家來看一下“單位犯罪需要追究法人的責任嗎”這個問題及其後續問題。關於這些問題,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範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從概念揭示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來看,這遠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內涵,但同時它又為單位犯罪的理論研究及其實踐探討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正因為如此,學理界關於單位犯罪概念的學説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繫個人犯罪的對稱。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説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説的單位犯罪只限於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
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於其侷限性而被否決。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單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相符,也不能給該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定這種罪。
二、單位犯罪需要追究法人的責任嗎
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中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關鍵並不在於該等人員是否作為“法定代表人”,而在於該等人員是否實質介入單位犯罪,並且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了決定、批准、授意等行為。
法人犯罪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犯罪是二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人犯罪正確的名稱應該是單位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法定代表人犯罪實際上屬於自然人犯罪,是因其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應承擔刑事責任。
另外,在單位犯罪中,如果法定代表人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其個人也要被判處刑罰,但在性質上仍屬於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
《刑法》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和法人的關係,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應當是對單位進行現今處罰,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單位犯罪是指以單位為主體進行是違法行為,公司,企業或者社會團體等組織危害傷害的行為屬於單位犯罪,法人犯罪好法定代表人犯罪是不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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