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未遂和既遂的區別何在?
一、販毒罪未遂和既遂的區別何在?
通常情況下販賣毒品的既遂與否,應以毒品是否進入交易環節為準。以販賣為目的實施了購買毒品的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以販賣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證據證明以販賣為目的購進或持有毒品的行為人與購毒者已達成毒品交易意見並正在交易而尚未轉移毒品,或者已經轉移了毒品的,都應該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既遂。
販毒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二、販毒犯罪的社會危害是什麼?
從社會危害性來看,販賣毒品這類犯罪活動,在直接侵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的同時,往往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如吸毒人員為了吸毒荒廢耕作、傾家蕩產,甚至引發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就已經讓毒品進入交易環節,其必然結果是販毒人員為了把毒品賣出去而積極促進毒品在社會上非法流通和擴散,從而使得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對毒品的管制”這一客體處於現實的危險狀態,這種行為包含了危害社會的現實危險性,這時就應當追究行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至於賣出毒品只是把這種社會危害變為現實,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把販賣毒品罪的既遂形態向毒品轉移前延伸,增強了法律對販賣毒品罪的否定評價和對毒品犯罪人員的打擊力度。
綜上所述,刑事犯罪從成立方面看,有未遂和既遂,一般情況下,對於未遂的情況處罰比較輕。販賣毒品對社會的危害很大,只要毒品進入交易環節,不管數量多少,公安機關都辦理,按照犯罪既遂處理。判定未遂要從幾個方面入手,如嫌疑人還沒有將毒品出手,則可以認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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