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是行為人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下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為。

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還是隻實施了一種行為,都可視為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為,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1、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為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為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為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剷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3、抗拒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採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毒品的行為,如果採用輕微的抗拒行為,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的,應採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採用暴力抗拒剷除的行為實質上是妨害公務的行為,我們認為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剷除,既觸犯妨害公務罪,又觸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而斷,應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如果使用暴力殺人、重傷的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