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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怎麼構成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怎麼構成的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怎麼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製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時,應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此外,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需要説明的是:

第一,只要在收貨前自動剷除的就可以免除處罰,而不問公安機關在此之前是否發現。換言之,在公安機關發現後自動剷除的,也應適用本規定。

第二,雖然可以免除處罰,但在根據案件情況下不應免除處罰時,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也可以減輕處罰。

我國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佈施行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發現私自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