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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毒品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運輸毒品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於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