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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脅從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販毒脅從犯的規定是什麼?

販毒脅從犯的規定是什麼?

販毒脅從犯的規定是需要按照販毒罪當中的共同犯罪來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總則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主要採取了以作用為主、以分工為輔的分類原則,即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種,在犯罪構成理論上進一步按分工分類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希望以此對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進行比較鑑別。一般而言,組織犯和教唆犯多為主犯,實行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話,亦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實行犯和幫助犯屬於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幫助犯為脅從犯。參照大陸法系的正犯理論,實行犯又稱正犯,它指的是直接實現刑法分則各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人,相對正犯而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基本上具有附屬的性質,他們所構成的具體犯罪和罪名,取決於所實施的特定犯罪。但是,組織犯、幫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對性,他們所實施的可罰性行為不僅是對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説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説,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説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脅從犯的認定標準

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説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毒品進行販賣絕對是非常的嚴重的一種犯罪行為,因為毒品它是我們國家侵蝕人的精神和人的身體的,所以必須要進行禁止流通,如果存在着販毒罪,並且從中間進行一切協助的話,是按照販毒罪來進行量刑處理的。

標籤:脅從犯 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