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脅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強姦罪脅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説,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説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2、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強姦罪脅從犯的量刑標準
由於強姦罪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説強姦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按照犯強姦罪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強姦罪脅從犯的話,會比這個判決要輕的。比如説如果強姦罪主犯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那麼強姦罪脅從犯就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不到四年有期徒刑。
強姦罪脅從犯具的認定標準就是要看他的被脅迫的程度和在強姦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強姦罪脅從犯的被強迫程度比較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又比較小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他是強姦罪的脅從犯了。
三、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在強姦犯罪中,男性可以作為此罪的行為犯,而女性則可以作為此罪的幫助犯或者間接正犯,卻不能直接構成強姦罪的行為犯。若屬於共同犯罪的話,那其中就還有可能存在脅從犯,即雖然有強姦他人的行為,卻是在受到他人脅迫,生命安全遭受威脅的情況下不得已實施的,這種時候雖然屬於強姦罪的脅從犯,但按照規定卻可以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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