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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販養吸和販毒那個最重?

一、以販養吸和販毒那個最重?

以販養吸和販毒那個最重?

以販養吸和販毒兩者的嚴重程度是一樣的,因為從性質方面來説的話,他們兩個都是屬於一種犯罪的行為,但是也需要了解到的是不僅僅販毒,而且自己也吸毒的話,可能也會面臨着一個行政方面的處罰,所以疊加起來的話可能販毒更重。

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車輛是否作為作案工具沒收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是專門用於毒品犯罪的車輛,應當認定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爾使用的,不認為是作案工具,應當予以返還。

二、販毒案件存在證據“六難”

(1)證據線索發現難

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販毒案件,販毒與吸毒人員之間通常採取使用交易暗號、運用電話手機等單線聯繫,雙方都是販毒活動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無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報案,幾乎無犯罪現場和痕跡留下,交易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間短,不易發現;家庭化、同鄉化、集團化的販毒情況日漸增多,吸販交織以販養吸,有的已形成較為固定的供需網絡。

(2)提取直接證據難

近年來跨地區、跨省的異地販毒的現象突出,流動性大,販毒人員常居無定所,多以出租屋為落腳點,利用假身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查獲證據難。作為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繳獲,除當場人贓俱獲繳獲毒品的販毒事實易於取證外,其他販毒事實特別是正在尋找買方,準備交易之時被抓獲,身上未繳獲毒品的案件證據難以收集。

(3)固定販毒嫌疑人供述難

販毒嫌疑人對其販毒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數量等最為清楚,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線索,是販毒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其對販毒事實往往避重就輕、避實就虛,存在着較大的虛假性;多數嫌疑人作案次數多,時間長,易有反覆性,甚至出現前後供述自相矛盾的現象,致證據不穩定;嫌疑人為逃避罪責,在庭審中翻供的情況時有發生,其供述真偽難辯,難以固定。

(4)形成證據鎖鏈難

有不少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終了時被破獲,涉及嫌疑人上線的證據,交易對方的證人證言、毒品、毒資、稱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證不易全面收集;有時交易對方素不相識,販賣成功即分道揚鑣,相關人的證據無從獲得;販毒尤其零販毒次數頻繁、時間跨度大,交易雙方的語言在時間、地點、數量、具體情節上難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繳獲,形成證據鎖鏈難。

(5)毒品、毒資追繳難

販毒者為逃避懲罰,常把交易地點選擇在河邊、湖邊,案發時便將毒品扔水裏,被抓獲後極力隱瞞毒品的真正來源、用途、去向等,謊稱是向不識之人購買,切斷了線索,毒品又是直接損耗性消費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後滅失,無從追繳。販毒屬於智能犯罪,毒犯常將毒資轉移,對於以販養吸的,毒資多被用於吸食毒品。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販毒的這樣一種行為,會做出一個明文的刑法當中的責任承擔,而吸毒的話,雖然説不觸犯刑法,但是也是屬於行政方面的管理範疇之內,必須要強制性的進行戒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