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販毒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販毒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販毒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斥、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販毒案件證據認定的相關問題

販毒屬於高智能犯罪,懾於嚴厲的刑罰制裁,嫌疑人總是千方百計掩蓋、毀滅罪證,同時採用“少量、多次、流動”的交易手段從事販毒活動,除現場抓獲外,不少案件,往往由於毒品罪資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審查認定證據困難。司法實務中存在如何運用證據認定持有毒品人“主觀上明知”和區分販毒與持有毒品以及販毒數量等疑難證據問題,筆者擬就司法實踐中販賣毒品主要涉及的幾個證據問題略抒已見。

因為會毒品嚴重危及到工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滋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源,所以國家也是嚴禁出現涉及到毒品的任何行為,如果説任何的公民或者組織存在販賣製作以及運輸毒品都是會進行處罰,如果發現吸食毒品的情況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強制當事人進行戒毒。

標籤:販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