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販毒前科身份證報警後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販毒前科身份證報警後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販毒的案底可以消除嗎?
案底(前科)不可以消除,案底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三、販毒判死刑的條件
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有販毒前科,説明當事人之前有過販毒的記錄,不過,在販毒已經服過刑了的情況下,不是説拿上當事人的身份證任何人都能夠查得出來,當事人之前犯過毒的,販毒的記錄是保存在司法機關內部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不可能隨便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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