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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別人指證販賣毒品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別人指證販賣毒品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吸毒販毒行為對社會和家庭的危害很大,我國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活動一直保持高壓狀態。通常在一起販毒案件中有多位犯罪嫌疑人,如果經證人指證,犯罪嫌疑人對犯罪活動供認不諱,那麼就要按照刑法進行嚴肅處理。新刑法別人指證販賣毒品的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一、販賣毒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販賣毒品的方式有哪些?

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 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販賣毒品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

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綜上所述,在我國販賣毒品是重罪,不管數量多少,犯罪嫌疑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新刑法別人指證販賣毒品的量刑標準從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並且要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定的罰金。販賣毒品的方式很多,即便是拿自家祖傳的毒品進行買賣,也構成販賣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