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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教唆犯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故意傷害輕傷教唆犯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故意傷害輕傷教唆犯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理論認為,只有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可以構成獨立教唆犯。而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是從是否達到一定的年齡以及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精神正常這兩方面考慮的。因此,獨立教唆犯所要求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首先,依據立法的規定,年滿16週歲的人才可能獨立教唆犯。而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能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八類犯罪的獨立教唆犯。

其次,要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排除了實施犯罪時精神不正常的人成為獨立教唆犯的可能。但是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醉酒的人在實施犯罪行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而,他們也能構成獨立教唆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怎麼認定?

刑法上輕傷害的鑑定標準是《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該標準第三條規定:“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不僅是未成年人,就是有很多心智成熟的成年人都有可能在其他人的授意下,成為別人的槍口去故意傷害他人。教唆者的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借刀殺人,可是,整個故意傷害案件的具體情節司法機關都會調查清楚的,只要確認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教唆犯也難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