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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綁架罪的女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犯綁架罪的女犯的規定是什麼?

犯綁架罪的女犯的規定是什麼?

犯綁架罪的女犯的規定是將會按照刑法當中的239條來予以一定的處罰規定,通常情況下在這種之下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管是性別如何,都需要進行一定的懲處,這個在法律方面是每個人平等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判斷綁架罪既遂與未遂

綁架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目前在理論上及實踐中認識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實現説、控制人質説、提出不法要求説等。

1、綁架罪的既遂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後,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

(2)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產生恐懼心理或者對被綁架者漠不關心,或者沒有按照行為人的意志去行為,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沒有得到實現。

2、綁架罪未遂也有兩種情況: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注意:綁架罪的中止,只要發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為以前都可以成立。

三、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在現實生活當中把俺家作為這種罪名,不僅僅是侵犯到他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他也有一定的財產方面的侵犯,主要他的目的還是為了勒索相關的財務,因此他的立案標準是法律當中的239條規定的。

標籤:女犯 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