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主犯該怎麼處罰,如何處理綁架犯罪主犯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對於綁架罪的主犯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那究竟對綁架罪主犯是如何處罰的呢?普通人在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綁架罪主犯該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綁架後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綁架罪系行為犯,綁架後並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也成立綁架罪既遂。但行為人綁架他人後出於悔悟或懾於法律威嚴等原因,未勒贖而主動放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若對此種危害性較小的行為也一律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可將其歸入情節較輕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滿足、保護而實施綁架人質的過激行為構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合法權益被侵害、農民工為追討欠薪等情形下,為引起社會、政府關注和重視而綁架人質的。
3、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行為人出於氣憤、報復等原因實施綁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問題產生糾紛,感情受欺騙方出於泄憤、報復、索取賠償等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的。由於此種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且通常發生於特定人之間,對治安秩序及人民羣眾的社會安全感破壞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較小,故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4、發生於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對發生於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後表示諒解被告人的,認定情節較輕有利於發揮刑罰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5、為索取真實債務而綁架債務人,索要財物數額過大的。在行為人索要的財物數額過大而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結合具體案件認定是否屬於情節較輕。當然,對於僅以索債為名,以並不存在的債務為藉口綁架並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且一般不得認定為情節較輕。
6、行為人索取的財物數額確實較小的。對於行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實施綁架行為,僅勒索少量財物的,如已構成犯罪,亦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二、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户、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
關於綁架罪的處罰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原則上,對於綁架罪的主犯就是按照上述規定的量刑進行處罰的,但如果是從犯或脅從犯的話,那麼處罰就會是適當的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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