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一是手段行為的方式不同。搶劫罪手段行為是由行為人當着被害人的面實施或者發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手段,既可以當面實施,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只要不當場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即使以暴力為手段,也不能構成搶劫罪,而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是手段行為的內容不同。搶劫罪的手段行為是暴力侵害,即以殺害、傷害等暴力侵害人身相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基本上沒有限制,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以毀壞財物、設置困境相威脅。
三是手段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暴力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喪失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輕微暴力。
四是手段行為的實現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手段表現為被害人如果不交出財物,行為人就要當場實施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暴力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表現為,如果被害人不答應要求,將在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或者即將實現的暴力行為沒有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或者威脅不體現為暴力手段。
五是手段行為的威脅效果不同。搶劫罪手段行為的暴力效果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喪失反抗能力,通過實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為劫取財物。敲詐勒索罪手段行為的威脅效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交出財物,但是並沒有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地步。
典型的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手段表現為依仗勢力威脅、直接進行威脅、通過欺騙手段進行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手段也可能表現為“暴力”,但是這種“暴力”只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暴力”的作用、強度和緊迫性客觀上沒有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使被害人不交出財物,其生命、身體也不會立即遭受重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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