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中的家屬是否屬於被害人
一、綁架罪中的家屬是否屬於被害人?
1、綁架罪中的家屬不屬於被害人,被害人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綁架罪的主體為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如果被綁人質的人身安全有什麼問題的話,在感情上來説家屬當然也屬於間接受害者,可是在法律上,被害人是直接針對當事人的,和當事人的家屬都沒有什麼關係,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責任的時候,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也不會受到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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