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勒索罪怎樣才成立如何定性?
一、綁架勒索罪怎樣才成立如何定性?
綁架勒索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是存在着綁架勒索行為,還需要在主觀意圖上是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如下所述:
1、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區別;拐賣婦女、兒童罪也可能有綁架的行為,與綁架罪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2、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不以綁架罪定罪處罰,無論該債務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
4、綁架過程中的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儘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藥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於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二、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在我們國家,如果綁架他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並且要求對方給付財產,將會構成綁架罪。成立綁架罪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比如説主觀上是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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