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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有哪些加重情節

一、故意傷害罪有哪些加重情節

故意傷害罪有哪些加重情節

有兩種加重情節:

1、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區分既遂和未遂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有四種情形。故意輕傷、故意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下面,我們針對這四種情況的未遂做一下簡單的討論:

(一)故意輕傷。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的行為,是否構成未遂。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值得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亦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

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通常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這時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處罰。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説如果加重結果未發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成立故意傷害犯罪,在行為人的主觀上要求是具有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故意,則此時應該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就算最終並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損害結果,也是定為故意傷害罪,只不過在犯罪形態上面屬於未遂罷了。而在對故意傷害罪處罰的事實,結合實際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那對行為人的量刑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