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重傷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一、故意傷害重傷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給被害人開傷情鑑定委託書,做法醫鑑定,是輕傷(包括輕傷一級、輕傷二級)的,抓獲嫌疑人(或嫌疑人投案自首),刑事拘留37天內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2、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
4、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
注:如果案情複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
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三、故意傷害罪的訴訟方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故意傷害罪無論是輕傷還是重傷肯定都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辦理,如果是故意傷害罪重傷流程比較複雜,報警和傷情鑑定是首先要做的,然後相關部門立案偵查起訴等,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流程大致都是一樣的,案件審理時間的長短需要根據案件的複雜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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