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後放任不管致人死亡的處罰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後放任不管致人死亡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應當區分於故意殺人罪,對於故意傷害後放任不管,屬於法律上認定的一定手段來導致人員死亡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現場勘查情況來進行認定,在犯罪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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