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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該如何處罰

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採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既包括同一類別的行為,也包括不同類別的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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