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既遂的標誌是怎樣的
一、放火罪既遂的標誌是怎樣的
對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點火的行為,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為人在用火柴點火時,火被風吹滅,行為人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屬於危險犯,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於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實際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放火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根據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着目的物,引起其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之後即使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目的物焚燬,最終並沒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説,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觀方面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
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主體要件
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
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3、主觀要件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放火罪是我國刑事法律中比較特殊的一個罪名,它的最高刑可以達到,並且年滿14週歲就能夠構成本罪,所以對於放火罪的認定一直以來受到不少關注,對於本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的必須搞清楚,否則很可能波及到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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