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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搶劫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未成年搶劫量刑標準是什麼

未成年搶劫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搶劫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具有前述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未成年搶劫怎樣量刑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該條對未成年搶劫適用刑罰提出了指導性原則。

未成年搶劫個案之間存在很大差別,貫徹上述原則和方針時不能“一刀切”,不能簡單地將高“緩刑率”或“免予刑事處罰率”視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應當區別對待,個案考量。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個案中未成年人搶劫行為體現出不同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

(2)有的未成年人搶劫時已接近成年,而有的剛滿十四或十五週歲,量刑時必須考慮年齡差異,所獲刑罰也應有所差異;

(3)個案中未成年搶劫的主觀惡性不同,有的是初犯、偶犯,而有的卻是慣犯、累犯,這體現出對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難度不同,量刑時也應充分考慮、區別對待;

(4)未成年人搶劫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和受教育情況等因案而異,如家庭環境利於其監管、教育和改過,再如未成年搶劫犯是在校學生,判監禁會中止其受教育,這類情況就可判處緩刑,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

我們在對未成年搶劫量刑時,應做到個案考量,因案而異,結合具體案情,創造性地貫徹實施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努力實現最佳的刑罰效果和社會效果。

目前,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可以説是越來越年輕化了,其中出現了不少未成年人搶劫的案例。然而,因為未成年人不滿18週歲,根據《刑法》中的要求,即使在認定構成搶劫罪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對其從輕或者減輕作出處罰。另外,若是實施搶劫的未成年人年齡不到14週歲的話,則此時甚至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