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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想象競合如何處理?

一、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想象競合如何處理?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想象競合如何處理?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想象競合的處理方式是按照兩者當中罪名較重的一個罪名來進行處理,因為想象競合的這樣的一種原則是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普遍承認的一種狀況,所以他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同時它和數罪併罰的規定也存在着差異。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採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象競合犯本身既區別於一罪,又區別於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法條競合説看到了兩種競合犯罪形態的表現的相似之處,卻將兩種根本不同的犯罪形態混為一談。法條競合犯作為罪數形態來講應歸入單純一罪的範疇,之所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由於刑法條文規定的錯綜複雜,條文之間具有包容或交叉關係所致,且其中必有一個條文能夠完整表述其構成要件,因而法條競合犯不過是單純一罪的一種特殊形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兩罪的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觀要件方面:非法拘禁並不要求具備非法目的,而綁架罪必須要求具備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觀行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包括對他人身體實施強制力拘束,也包括間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顯難以離開、逃離;而綁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行為應當具有強制性。

3、法定刑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死刑,而綁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

4、實踐中認定方面:行為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綁架罪。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一些想象競合和具體的數罪併罰的處罰規定的話是不一樣的,想象競合必須要是兩個犯罪行為同時的來進行,在主觀和客觀層面當中都存在着一些具體的嚴格要求的,這樣才能擇一重罪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