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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撤訴的法律後果

刑事自訴 撤訴的法律後果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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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撤訴後果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好不容易立上案,由於各種複雜原因而無奈撤訴的現象很多。對於自訴人而言,就要弄清撤訴的法律後果,這樣才能知道在什麼條件下撤訴,怎樣去撤訴,在無奈中做到撤訴有利。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上述規定的第六項規定: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要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説自訴案件撤訴後,一般情況下不能再起訴了,只有一種情況下的撤訴才可以再起訴,這就是因證據不足的撤訴。

在實務中常見的撤訴是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尤其是在法院還未將自訴書和開庭傳票送達被告人前,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是法院不能把自訴書和傳票送達被告人的。後一種情況對於法院來説可視為被告人下落不明。據前述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撤訴,是不能再起訴的。被告人也經常以此來規避法院,逃避刑事制裁。那麼自訴人怎麼辦?找不到被告人,只能以證據不足而撤訴,等待時機再起訴。沒有其他辦法。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上述規定的“審理過程中”,指的是訴訟中的那個階段呢?指的是法院已把起訴書和/或傳票已給被告人送達後的情形下。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的撤銷一般都是有原因才會進行撤訴的,如果想要再進行起訴,就要看之前的撤銷原因是怎麼樣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進行辦理,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