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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件可以構成刑事自訴

什麼案件可以構成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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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構成刑事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有兩種,一種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一種是被害人自訴。對於自訴的案件是有法定範圍的。
根據《刑訴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訴的提起和受理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