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可以申訴嗎
法律未明確規定,在自訴案件一審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檢察院是否可以抗訴,但從立法本意去理解,既然給了自訴人追訴的權利,給了自訴人與被告人上訴的權利,檢察院理應不再介入,否則就會破壞自訴這種制度。對自訴案件的生效判決,毫無疑問,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當事人對自訴案件的判決不服,可向檢察院申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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