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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訴訟時效有什麼新規定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侵權訴訟時效有什麼新規定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