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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抗訴的期限

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

申請抗訴的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

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

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