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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交公司資料是否是侵犯商業祕密罪

如果員工獲得公司資料是因工作原因獲得的,並非非法渠道取得,同時,員工未將該資料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拒交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員工拒交公司資料是否是侵犯商業祕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