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怎麼認定濫用職權罪

要想認定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要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脱罪責,而擴大行為人具體的職權範圍。
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於普通法條,此外,刑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
此外,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比如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怎麼認定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