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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怎麼界定

故意毀壞財物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是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以及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而故意毀壞的。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第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第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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