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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借款條是否是盜竊罪

盜竊借款條構成盜竊罪。
1、借條作為一種債權憑證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價支付憑證性質相同,因此借條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侵犯對象。
2、借條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所侵犯的不僅僅是有形的實實在在的財物,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3、借款憑證本身雖不是財產,但卻是財產權利的主要證明憑證,在已經提起的民事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證明憑證,喪失了這種憑證,債權人就難以甚至根本無法向債務人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甚至最終會喪失財產所有權。因此,可以説在特定情況下,借款憑證往往就等同於同值的財產。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被盜物品數額的計算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進行了區分,規定了盜竊不能夠即時兑現或必須提供證明才能兑現的,其數額不能計算為盜竊財物的數額。借條沒有兑現或部分兑現,不能作為盜竊數額計算,僅僅是作為一種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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