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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人口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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