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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

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涉嫌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