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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立案標準

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既可以是定罪情節,也可以是量刑情節。
在定罪方面,交通肇事罪一般是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並承擔全部或主要事故責任才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有六種情況下,即使只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進行逃逸。
也就是説,在事故致一人以上重傷時,肇事逃逸是定罪情節,此時,量刑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進行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時,即使沒有逃逸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此時,逃逸就是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在三到七年之間量刑。
如果是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包括逃逸導致傷者得不得救治死亡,也包括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事故導致人死亡,都可以在七年以上量刑。

肇事逃逸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