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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確認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若完全具備了一個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犯罪既遂;若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該犯罪的行為狀態,為犯罪未遂。
合同詐騙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因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在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過程中,必定要經過起意、準備、實施、完成的過程。意外情況的發生、對方當事人的“警醒”等各種原因,均可導致犯罪分子所預期的結果難以得逞,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態就是犯罪未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