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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的財務怎麼判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二)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四)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開設賭場的財務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