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告人詐騙需要什麼證據?
一、法院告人詐騙需要什麼證據
起訴別人詐騙需要的證據:
1、書證,證據詐騙的數額較大;
2、物證;
3、證人證言,證明存在詐騙行為與詐騙的數額較大,證人必須要與被害人無利害關係,否則證人證言會真實性存疑;
4、被害人的陳述,證明是基於錯誤的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所致;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類證據都可證明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與詐騙數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告人詐騙的需要以上幾個證據,當然,人證,物證,書證肯定是最基礎的,要是有其他的證據也可以拿出來起訴詐騙。遇到詐騙應該及時的報警,保留證據,這樣方便公安機關對詐騙團伙進行偵查,儘快追回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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