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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證據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的證據類型與其他犯罪無太大區別,
證據包括:

開設賭場罪證據是什麼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