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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區別是什麼?

在當今這個社會,犯罪是一個非常不好的行為,並且我國相關的法律對於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的處罰規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的犯罪分子會重複的犯罪,實際上,在法律上存在着這樣兩個概念,包括重犯和累犯,那麼,根據相關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區別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累犯

其他法律相關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累犯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説,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繫。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二、根據相關法律重犯和累犯的區別是什麼?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重犯一般指再犯,就是以前犯過某罪,被處以刑罰,後來又犯相同的罪的情形。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較嚴格,它一般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一定期限內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較累犯為廣,不受刑罰的種類,刑期是否執行完畢,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內犯罪等條件的限制。 犯罪學上所稱的慣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覆犯同一種類罪的人。 累犯、再犯和慣犯與一般犯罪人相比較,在人身危險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勞動改造後的反覆性等許多方面,都有一些特點。累犯和慣犯實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盜竊。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詐騙罪。第四位是強姦罪。

大家都明白的是,重犯通常情況下指的就是再犯,再犯和累犯都是説明犯罪嫌疑人是有前科的,但是兩者的區別是累犯的法律概念比較嚴重,也就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又再次犯罪的,這就是累犯。

標籤:累犯 法律 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