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起訴意見書範本是什麼?
集資詐騙起訴意見書 集資詐騙是屬於刑事案件,所以有公訴的權利,公訴意見書是為了進一步證實犯罪行為,是對案件的事實做進一步的陳述,應當從主觀目的,行為構成,是否返還募集資金等行為做進一步説明,集資詐騙罪公訴意見書闡明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有些雖然是以單位名義簽訂協議,但是也屬於個人犯罪。
一、案件的事實、定性及證據評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這兩個罪名確有相似之處,比如一般都具有承諾高額回報的行為方式,但是,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簡單的説:
首先,從主觀目的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其次,從行為構成上看,是否使用了詐騙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第三,從客觀後果上,是否造成了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嚴重後果,是二罪之間的重要區別。
集資詐騙罪具有三個顯著特徵:手法欺騙性、被害人涉眾性、損失嚴重性,行為體現了“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本案具備了這些屬性。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本案。本案中,陳某採用詐騙的方法集資,虛構了以下三個事實: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此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罪均屬非法集資性犯罪,都包含欺詐因素。其界限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行為人僅具有非法獲得集資款的使用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客體為國家對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資人的財產利益;第三,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在內的各種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後罪表現為行為人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募集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債券;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後罪是特殊主體,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主體只能是經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單位;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主體是經批准的具有發行債券資格和條件的公司和企業的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企業;第五,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後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發行股票、債券 “數額巨大、造成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從上面文章中我們瞭解了,集資詐騙起訴意見書,應該陳述的要點,首先要陳述犯罪事實,以及給單位或個人造成的損失,集資返還情況,最後要為自己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表明自己的認罪態度,怎樣彌補詐騙行為,給別人造成的損失,希望合議庭通過自己的陳述,結合本案事實。對自己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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