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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區別刑拘與逮捕

1.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一種緊急情形。
上述兩個要件,只有同時具備才可拘留。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2.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為10日,最多為14日;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為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該怎麼區別刑拘與逮捕